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,禁止將含有汞、鎘、砷、鉻、鉛、氰化物、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、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,若出現以上行為,則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,限期采取治理措施,消除污染,處以罰款,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,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。
幾個月前,環境執法人員發現,佛山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偷排廢水,經調查研究,此案件已經得到解決,下面中科瑞沃帶大家看下事情的具體細節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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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5月29日下午,桂城街道執法人員對佛山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,發現該單位清洗工序有廢水產生,未配套廢水治理設施,有部分廢水直接排放到廠房,通過廠房南側墻壁下方的小孔排放到廠房外南側的排水溝。隨后,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單位進行取樣和監測,檢測報告顯示,“地面殘余液近排水孔側”點位水樣總鉛、總銅排放濃度分別超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限值2449倍、944倍,表明該單位清洗過程中有含鉛、銅廢水產生。該單位違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,排放廢水監測結果顯示總鉛超標三倍以上、總銅超標十倍以上,監察人員立即責令該單位停止其違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,對外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。該單位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,目前桂城街道辦事處已立案并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后續的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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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科瑞沃認為,法律規定不是擺設,應嚴格遵守,重金屬廢水屬于有毒有害的物質,若直接排放到外界會成為環境中的一大污染源,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、土壤,久而久之甚至會進入到食物鏈,最終危害人體健康!
通過中科瑞沃的分享可以看出,保護環境不只是環境監察部門的責任,更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,排污企業應該安裝專業的污水處理設備,將產生的廢水進行消毒殺菌處理,保證廢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之后在排放。污水處理設備一般都具有多種污水處理工藝,智能化操作無需專人值守,有水運行污水待機,能夠大大節省人力成本,提高污水處理的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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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科瑞沃實驗室污水處理設備)